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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公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0-22


  湿地公约,又简称拉姆萨尔公约,其法定的全称为"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1971年2月2日签订于伊朗的拉姆萨尔镇,1975年12月21日正式生效,是全球第一个环境公约。33年的发展,湿地公约无论从组织机构,还是从其理念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已经从一个保护水禽的公约发展成为一个为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维持湿地文化,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公约。
  组织机构独立于联合国系统的全球性公约
  由于湿地公约通过的时间早于1972年的斯德哥尔摩全球环境大会,该公约的组织机构一直是独立于联合国系统的。不过在法定程序上每个缔约方加入这一公约的法律文本则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存,并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的规定在联合国秘书处予以登记后方才生效。
  在过去33年的发展中,湿地公约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自治机构,包括缔约方大会(1980年起,每隔3年一次),下设常务委员会(1987年起)和湿地公约局(1988年起,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合署办公,并由IUCN提供财务与人事管理服务,公约局2003年起更名为公约秘书处)以及公约科技委员会(1994年起)。各缔约方根据各自的情况设立了国家湿地公约委员会,履约办公室等。在第7次缔约方大会上(1999年)鸟类国际(BirdLifeInternational)、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湿地国际(WetlandsInternational)以及世界自然基金会(WWF)被正式授予为湿地公约的法定国际组织伙伴(IOPs)。
  从1974年澳大利亚第一个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加入湿地公约的法律文本起,到2004年8月,湿地公约共吸纳了139个签约国(缔约方),覆盖全球5大洲(非洲、亚洲、美洲、欧洲和大洋洲),基本奠定了其全球性公约的地位。
  国际重要湿地--最大的全球性保护区网络
  截至2004年8月,湿地公约的139个缔约国共计指定了1369个国际重要湿地,总面积1.2亿公顷,是至今最大的全球性保护区网络体系。缔约方大会先后通过了国际重要湿地管理指南,以确保对这些国际重要湿地的有效监测和管理。如国际重要湿地管理。与此类似的全球性保护区网络有人与生物圈保护区和世界自然遗产地,这两个系统现已确认的相应保护区数量分别为440个和154个。
  致力于整个湿地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湿地公约的初衷是为保护水禽的国际公约,主要通过各缔约方共同努力保护水禽的栖息地来实现。但这一具体而狭窄的目标已经逐步拓展到了整个湿地生态系统。这一衍变首先是由于联合国迁徙物种公约(1983年,波恩)的正式签署,但更重要的是湿地科学的发展和水禽保护的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仅仅保护水禽栖息地是无法实现保护水禽的目标的。水禽栖息地仅仅是湿地生态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其它湿地的变化都会影响到水禽栖息地的演变。与此同时,作为水禽栖息地的湿地,除为水禽提供栖息地外,还为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提供很多其它产品和服务。
  从历届缔约方大会通过的决议充分反映了上述衍变。1993年以前的大会决议,以及衡量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等均以水禽为主,直到1996年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上才增加了鱼类作为衡量国际重要湿地的标准,并决定加强对泥炭地、珊瑚、海岸带、喀斯特地貌等湿地类型地重点保护。随后,湿地的水文学,净化水质,提供水源,水资源管理,流域综合管理,湿地文化等逐渐成为缔约方大会的热门话题和政策重点。更能反映这一系统性衍变的是1998年湿地公约常务委员会关于更改公约徽标的决定。在1989年~1998年的10年间里,公约的徽标由飞行的水禽与其湿地栖息地的组合。而新的徽标(1998年~至今)则反映了湿地的多种功能,尤其是与水的关系。
  湿地公约充分认识到湿地的多种价值,自第三次缔约方大会(1987年)开始,便开始着手制定合理利用所有湿地的政策和指南,运用生态系统管理的原理,在合理利用湿地的经济与文化价值的同时,确保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这与公约发展初期重点关注国际重要湿地的实践是有根本性区别的。这一变化要求所有缔约方采取一系列的行动和措施,通过合理利用所有湿地,实行合理的水资源分配,加强流域综合管理,颁布国家湿地政策和湿地保护行动计划,为人类谋取福利(包括扶贫,确保人类的水资源与食品安全)。
  一个有效而重要的国际合作平台
  湿地在地球水循环中的特殊地位,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沙漠化、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创制社会文明以及促进经济发展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注定了湿地公约的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公约,必将成为有效而重要的国际合作平台。在全球层面上,湿地公约先后与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及环境方面的公约的双边和多边合作。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1996年)邀请湿地公约在其与湿地有关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中作为牵头单位,两个公约的联合工作计划已经实施了三届;与迁徙动物保护公约签署的合作备忘录(1997年)旨在推动两个公约在数据上共享、以及协调欧亚水鸟协定等;与世界自然遗产公约协议(1999年)共同促进题名重要的湿地作为国际重要湿地和世界自然遗产地,联合为共有地湿地筹资,成立联合国家委员会等;与防治沙漠化公约以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合作协议也已签订,但处于起步阶段。随着这种跨公约合作的进一步开展,许多实际行动将逐步从公约秘书处扩展到国家层面。
  湿地公约鼓励区域性的合作。不仅积极参与地区性的公约(如2000年5月签署的UNEP大加勒比地区海洋环境保护与开发公约,2001年签署的巴塞罗拉公约,南太平洋环境项目,多瑙河保护国际委员会等),还积极推动专门针对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区域合作(如1996年常委会决定成立地中海湿地保护合作委员会,2003年决定成立巴拿马湿地中心,以及一些处于发展初期的区域性合作项目--喜马拉雅高原湿地保护、安地斯山湿地保护等)。
  水资源管理,湿地公约新的重要使命
  近年来,尤其是2002年的世界首脑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越来越清晰地表明水将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资源之一,同时水资源又是面临最大威胁的资源。一个具有全球协调机制的水资源管理公约变得必不可少。湿地公约因湿地在全球水循环中的重要意义(水资源的生产者、保护者和净化者)而越来越受到关注。同时,湿地公约也是到目前为止全球已有公约中与水资源管理最为密切的全球性协定。1996年,在第六次缔约方大会上就充分认识到湿地与水的重要关系,并号召各缔约方高度重视水资源管理对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的核心作用(大会决议VI.23)。在第八次缔约方大会上(2002年),通过了一系列涉及水资源管理的决议。可以预见,随着湿地公约逐步涉及到水资源管理这一富于挑战性的世纪命题时,她才真正迈出了实现其使命的步伐。即通过地方、区域和国家行动以及国际合作,保护和合理利用所有湿地,从而为实现全球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2002年,第八次缔约方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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